深龙府行复〔2023〕622号
申请人彭世文、陈惠声:
申请人彭世文、陈惠声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3日作出的深龙岗公(罗岗)行终止决字〔2023〕3690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已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深龙府行复〔2023〕6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作出的深龙岗公(罗岗)行终止决字〔2023〕3690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你如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5日向你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邮寄《行政复议决定书》,因联系不上收件人被退回;于2024年1月10日向你身份证住址邮寄《行政复议决定书》,因电话不通、地址联系不上本人再次被退回;并分别于2024年1月26日、1月29日拨打你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电话,均无人接听。现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龙府行复〔2023〕622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2月6日
(联系方式:龙岗区行政复议办,0755-2868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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