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龙岗区司法局 > 普法天地

【以案释法】深圳市祥富佳百货商场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发布时间: 2023年02月07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案情简介】

  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祥富佳百货商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商场一楼肉档旁一处电源开关盒未张贴“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中第4.2.3条表2编号2-7的规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调查与处理】

  应急部门对此案进行立案。经过进一步询问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核实相关情况后,应急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11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1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本次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商场一楼肉档旁一处电源开关盒未张贴“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11:“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4处以下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1万元罚款”,因此,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来说,安全生产时刻不能放松,做好安全生产每一步,把握安全风险各环节。商场是人流量非常大、密集的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看似一件小事,但是却能够提醒接近较大危险因素设备、场所的工作人员提高警惕,及时穿戴防护措施以及能够让商场游客能够清楚该设备存在较大危险因素,远离该设备,提防事故的发生。这些看似简单的安全生产行为往往容易被忽略,容易因为疏忽造成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行为细节不容忽视。

主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序号:粤ICP备05027862号-1    粤公网安备:44030702000715
网站标识码4403070005       咨询投诉电话:0755-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