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合同条款 | 类目 | 调整方案 |
主合同内容 | 拟调整内容 |
1 | 附件四第十项 | 其他情形 附件1:专项检查考核指标 | 原合同专项检查考核指标中的安全生产及培训管理考核内容中无此项 | 在一级指标“安全生产及培训管理(1)”的考核内容中增加“日常巡查发现的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每宗扣0.02分 |
2 | 附件四第十项 | 其他情形附件3:其它检查考核指标 | 原合同其它检查考核指标中的相关部门监管考核内容中无此项 | 在一级指标“相关部门监管(3)”的考核内容中增加“每宗扣0.1分 |
3 | 主合同第九项第12条第4点(1) | 服务质量和要求:路灯设施管养服务质量要求 | 要求亮灯率不低于99% | 主干道、快速路要求亮灯率不低于99%;次干道、支路、街坊路要求亮灯率不低于99%。 甲方现有灯具为节能灯、LED灯,其中节能灯以灭灯盏数计算亮灯率,LED灯以一盏灯如灭30%灯珠即未能正常亮灯计算亮灯率。亮灯率=(总光源数-灭灯盏数)/总光源数 *100%。 |
4 | 主合同第九项第12条第4点 | 服务质量和要求:路灯设施管养服务质量要求 | 原合同服务质量和要求:路灯设施管养服务质量要求中无相关内容 | 月设施完好率:设施完好率每月检查一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0%标段管理总里程,检查内容为灯容灯貌、箱变低压侧设施,计量单位为基,部件设施完好率=(设施完好灯杆数量/检查总灯杆数量)*100% |
5 | 主合同第九项第12条第5点 | 服务质量和要求:路灯设施管养服务质量要求 | 5.维护材料:所有维护所用材料均由乙方采购,乙方要有相应的仓库存放灯杆、电缆等维护材料及配件。甲方采取每月不定期抽查方式对维护材料的 库存及更换进行检查。甲方对维护用的零星材料提出质疑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未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零星材料的合格证或检测报告。 | 5.维护材料: (1)乙方要有相应的仓库存放灯杆、灯具、灯泡、镇流器、电缆等维护材料及配件。甲方采取每月不定期抽查方式对维护材料的库存及更换进行检查。甲方对维护用的材料质量提出质疑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未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材料的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并可对维护材料进行现场抽检,抽检材料送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费用由乙方支付。所有电气材料均要求有3C或CQC认证。 (2)乙方在更换灯具、光源、电器、LED灯具等材料时,品牌、外形、规格必须与甲方原材料保持一致。如需采用代用品,应提供产品的技术参数、标准经甲方书面审批后才能执行。 (3)所使用的LED灯具必须为具有CQC质量检测报告或广东省半导体光源产业协会签发的LED路灯产品标杆体系评测得分报告结论为符合进入《广东省LED标杆体系推荐产品目录》要求的LED路灯(采购截止日在产品标杆体系测评得分报告有效期内的为有效的报告)。 |
6 | 主合同第九项第12条第7点 | 服务质量和要求:路灯设施管养服务质量要求 | 原合同服务质量和要求:路灯设施管养服务质量要求中无相关内容 | (1)检查柜(屏)接地系统电阻是否小于等于4欧,否则需要整改至达到标准要求为止。 (2)保持电箱周边环境安全整洁,满足区路灯考核相关要求。 |
7 | 主合同第九项第12条第13点 | 服务质量和要求:路灯设施管养服务质量要求 | 路灯设施损坏、修复(路灯设施损坏处理方式间维护项目考核标准及管理依据、甲方指定的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 路灯设施损坏、修复的处理方式、办法和要求见11.2项目所依据及参考的标准、考核和安全生产等要求及甲方制定的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
8 | 主合同第九项第12条第14点 | 服务质量和要求:路灯设施管养服务质量要求 | 原合同服务质量和要求:路灯设施管养服务质量要求中无相关内容 | 电缆更换完毕需要甲方验收确认符合质量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
9 | 主合同第九项第12条第17点 | 服务质量和要求:路灯设施管养服务质量要求 | 乙方每季度需对维护范围内的外接电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包括电表核对、用电度数读抄、用电安全性检查 | 乙方每季度需对维护范围内的外接电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包括电表核对、用电度数读抄、用电安全性检查,对电表读数异常情况进行现场测试和提出分析汇报。 |